中华诗词发展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 


(2018年5月18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) 


第一章 总 则 

第一条 为规范中华诗词发展基金会(以下简称基金会) 志愿者工作,加强对志愿者的管理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者(Volunteer,也称志愿人员、 义工、志工)是指在基金会登记注册,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, 利用自己的时间、技能及资源,自愿以基金会的名义为社会 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。

第三条 志愿者由各项目或部门归口管理,秘书处负责 志愿者的注册及建档工作。


第二章 申 请 

第四条 志愿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: (一)年满十八周岁并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 来源;(二)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; (三)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的相关规定; (四)符合基金会工作及开展活动的需要。

第五条 申请程序 (一)本人提出申请并由项目或部门负责人推荐;(二)申请人填写《中华诗词发展基金会志愿者注册登 记表》;(三)基金会对申请人进行审核; (四)审核通过后与基金会签订《中华诗词发展基金会 志愿者服务承诺书》; (五)基金会为志愿者颁发《中华诗词发展基金会志愿 者证书》。


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

第六条 志愿者具有以下权利: (一)参加以基金会名义开展项目的志愿服务活动; (二)参加基金会组织的业务培训,不断提升服务能力 和综合素质; (三)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应有的保障; (四)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; (五)享有相关法律、法规、政策所赋予的权利; (六)可随时申请取消志愿者身份。

第七条 志愿者具有以下义务: (一)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的相关规定; (二)履行志愿服务承诺,传播志愿服务理念;服从管 理,按照基金会的安排积极参加公益活动; (三)自觉维护基金会声誉和志愿者形象,不得以志愿 者身份从事赢利性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;(四)主动为基金会开展的公益活动(项目)履行宣传 及服务义务; (五)未经授权不得将所从事志愿工作的资料、信息等 向公众发布;擅自发布者应承担相应责任。 


第四章 志愿者的管理

第八条 志愿者签订《中华诗词发展基金会志愿者服务 承诺书》后,秘书处为志愿者注册并建立专门的志愿者管理 档案。

第九条 组织志愿者参加公益活动时,向志愿者提出遵 守基金会的相关规定,自觉维护基金会的声誉和志愿者形象 的具体要求。

第十条 对具不服务基金会的管理或不能够履行服务义 务的志愿者,将取消其志愿者身份。 

第十一条 志愿者在履行服务中发生对基金会或服务对 象损害时,对有故意行为或虽为无意但属于重大过失的志愿 者应追究法律责任,同时追究其推荐人的连带责任。 

第十二条 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受到服务对象伤害时, 基金会应帮助志愿者向服务对象追偿损失。


第五章 激励和表彰

第十三条 根据志愿者在公益活动中的贡献和服务业绩, 给予志愿者精神鼓励和必要的物质奖励。 

第十四条 以志愿者的服务年限和业绩,进行评选表彰活动。对为公益活动做出突出贡献或服务业绩显著的志愿者, 授予“中华诗词发展基金会优秀志愿者荣誉称号”。 


第六章 附 则 

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秘书处负责解释。 

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中华诗词发展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实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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